【摘要】上海市人社局规定,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可以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时,资金同步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外地转入的社保以及补缴的社保通通不能计入办理积分、落户的时候使用也就是说,积分指标体系中:● 缴纳职工社会保障每满一年积3分以及,居转户规定:●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的、异地转入的,都不适用于这些规定
上海市人社局规定,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可以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时,资金同步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
外地转入的社保
以及
补缴的社保
通通不能计入办理积分、落户的时候使用
也就是说,积分指标体系中:
● 缴纳职工社会保障每满一年积3分
以及,居转户规定:
●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补缴的、异地转入的,都不适用于这些规定,只能是在上海就业期间正常缴纳社保的部分可以算在里面。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4、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0)68号]。
◆申请条件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就业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户籍地为本市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本市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在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本市;
(2)没有满10年的参保地且户籍所在地为本市。
◆办理材料
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注: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申办表格
无
注:办理机构最终审核同意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按规定与原参保地办理机构联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入手续。转入手续办理成功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转入手续办理不成功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1、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
2、自收到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函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手续的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