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才引进落户类 (一) 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且满足用人单位落户条件的可直接落户。 (二) 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 1. 创业人才 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
人才引进落户类
(一) 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且满足用人单位落户条件的可直接落户。
(二) 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
1. 创业人才
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 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2.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 (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3. 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4. 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 万元。
5. 企业家
① 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② 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③ 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④ 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居转户类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应届毕业生落户类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6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上海市户籍的范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6年受理工作启动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⑴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⑵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⑶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 “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 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三)根据《201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72分。
留学生落户类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投靠类落户
子女类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夫妻投靠类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老人类投靠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2、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高校应征入伍落户
一、受理对象
1.上海高校就读期间有应征入伍经历的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上海高校毕业生当年应征入伍并在2023年退役的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受理期限
2023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
三、申请方式
由录用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提交进沪户籍申请
四、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20号)
申请材料除上述文件中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须另附以下2项材料:
1.由学校征兵工作部门(一般为人武部或保卫处)出具的毕业生入伍及退役情况证明(样张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下载中心下载);
2.《士兵退役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2号楼1楼受理大厅)
六、结果查询、联系方式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shec.edu.cn),咨询电话648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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