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结合我校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籍管理,是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本科生和专升本学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各教学点或函授站报到、缴费和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缴费和注册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或持相关证明事先向学院、各教学点或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缴费和注册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正式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根据情节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开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各教学点或函授站报到,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在开学四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生考勤
第九条 学生上课、实验等各项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学生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若某门课程无故缺课1/3以上(含1/3)者,原则上应取消该课程期终考试资格,只能参加补考。
第四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毕业环节)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汇总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每学期结束,学生可通过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学生平台/查询成绩。
第十二条 考核(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出勤、作业等)。考试或考查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者,即获得该课程学分;考试或考查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必须事先向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书面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可参加补考(缓考),该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若学生缓考课程不及格,则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凡考试违纪或参加考试但不交试卷者,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按一门课计算,进行学期期终考试。
第五章 补考、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或低于60分者,均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前后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该门课程重修(重新学习)。
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正常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申请参加该门课程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必须按当年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习费用。
第十八条 开设重修班:根据不同情况,每学期学院将组织开设大面积或公共基础课程的部分课程重修班。需要重修的同学,务必注意通知,按时到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跟班重新学习:需要课程重修的同学,首先在学院网上(学历教育/教务管理/课程信息)查看当学期的课程表,找出同层次同专业你所需重修的相应课程,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第二步到学院网上(学生平台/重修申请)填写跟班重修申请表,开学四周内到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参加跟班重修课程的考试。跟班重修课程考试与本班级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跟班重修课程补考。
第六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条 免修条件
(1)凡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课程名称、同学分(或大于要免修的课程学分)的课程,获得单科合格证书者(证书有效期五年);
(2)凡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者(证书有效期五年),开学前经学院免修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以免修基础英语课程(英语专业除外);
(3)学生在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中,取得同等层次、同等学分(或大于要免修的课程学分)、同等要求的课程成绩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免修办法
(1)学生如欲免修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必须由本人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学院网上/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各类申请/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留存);
(2)免修申请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学生免修被正式批准,该课程以"免修"记载。免修课程学费不退。
(3)免修申请每学期办理一次,过期不办理者,作自动放弃。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习年限是指学生入学至毕业,在学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业余高中起点本科(夜本)学制五年、业余(函授)高中起点专科(夜专或函专)学制三年、业余(函授)专科升本科(夜升或函升)学制三年,均可延长两年学习时间(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在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求缩短或延长学制,须提前一年提交学习计划,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学院审核批准,并按专业学分收费。
第二十四条 缩短学制最多提前一年毕业,延长学制最多推迟两年毕业(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在内)。
第八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应持有关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休学申请,经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凡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学习成绩者,不得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凭有关证明及休学通知向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逾期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4)其他情况退学者;
办理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应在每学年的开学初,或上一学年的学年末。应届毕业生不得办理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
第九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学。确有特殊情况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经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学校及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院三方面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时间在每年6月和12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属特殊情况要转专业者,由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向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转入同类其他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但本科不得转专科;专科不得转本科;专升本不同学科的专业不得互转;各专业学制不同的,不得互转;应届毕业生不得转专业。办理时间在每学年的开学初,或上一学年的学年末。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校授予"优秀学生"称号,详见《学生评优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通知学生本人。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本科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毕业、肄业和学位
第三十四条 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时仍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则不予毕业。若毕业时没有超过学习年限,可在毕业后一年内返校重新学习,办理相关手续,重新学习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但毕业日期相应推迟;如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则不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修业期未满,但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包括一年)并已修完相应年限的教学计划所有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学生证(或校园卡)、借书证等证件及借用物品(遗失按价赔偿),付清所有应缴费用。未办清离校手续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凡符合学位条例要求,经考核及学位审定委员会批准的本科(包括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除学校另有规定外,适用国家有关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条例若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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