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
为了加强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继续教育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成人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成人教育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如期到学院指定地址报到,办理入学、缴费、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逾期报到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册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缴纳学费、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办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报到注册的,自学院正常上课之日起作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四条 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补考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在学期末进行,补考考试包括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的补考(正常补考)和毕业前进行的补考(毕业前补考)。
缺课超过本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未完成本课程规定作业的1/3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0"分记载,但可参加正常补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必须事先请假,经学院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和正常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包括平时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缓考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但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或毕业前补考。对未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对正常补考旷考的,取消其毕业前补考的资格,作结业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或缓考的,学院不再安排考试,但可申请课程重修或毕业前补考。
第五条 学生应按学院的统一规定参加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满60分为及格。
课程学期考核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确定。平时成绩按照出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和测验情况评定。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1.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成绩不包括平时成绩,及格者以"60"分记载,不及格者以补考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2.重修课程成绩按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考试作弊,其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
期末考试作弊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正常补考、课程重修考试作弊的,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补考与重修
第七条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正常补考。正常补考不及格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八条一学年内经正常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但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累计不超过三门、本科学生累计不超过四门的,可随原班级继续学习,同时可申请随本专业下一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第九条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累计四门或超过四门不及格、本科学生累计五门或超过五门不及格的,给予留级处理,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学籍编入下一年级。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选择转入其它专业,或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班主任处办理重修手续,学生持重修通知书到相应的班级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重修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和其他修读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冲突的,可选择其中一门申请缓考,经学院批准随正常补考一同进行。
第十一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重修或重修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以申请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正常补考。正常补考仍不及格的,不得申请课程重修,学院不再安排毕业前补考,即作结业处理。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不得申请课程重修。
第四章 免 修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顺序学习,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1.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与学院本学期开设的课程相同(内容、层次、要求相同的课程,但英语课程除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在五年内的,可向学籍管理科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考。
2.学生入学前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毕业文凭并修过相同课程(内容、层次、要求相同的课程),学时数不低于学院本学期开设课程的时数、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的,可向学籍管理科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考。
3.学生入学前在本校夜大学、函授学习过但未取得毕业文凭,已修读了相同课程(内容、层次、要求相同的课程),学时数不低于学院本学期开设课程的时数、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可向学籍管理科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考。
4.入学前或入学后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者,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的申请成人高校学士学位资格线以上者,可申请英语课程免修免考。
第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第1项的学生,因提出免修课程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超过五年的,可申请该课程免修,但不免考。
2.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第2、3项的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成绩合格但低于70分者,可申请该课程免修,但不免考。
3.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相同课程(内容、层次、要求相同的课程)的市级、国家级、国际级统考合格证书,可申请该课程免修,但不免考。
4.学生入学前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申请免修非英语专业的本科英语课程,但不免考。
5.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英语课程(同层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可申请英语课程的免修,但不免考。
第十四条免修申请办法:
1.符合申请免修条件的学生应在开学后第二周至第五周内向学籍管理科提出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免修申请每学期办理一次,过期不办理作自动放弃。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2.学籍管理科在开学第六周以下发免修通知书的形式,向提出免修申请的学生告知其申请免修的结果。在下发免修通知书之前,学生应按规定上课,否则作旷课处理。免修申请未获批准,学生应当继续修读该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免修课程成绩按下列办法记载:
1.免修免考的课程,成绩以免修课程的原成绩记载;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4项规定条件免修免考的英语课程,成绩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记载。
2.同意免修但不免考的课程,成绩以该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经国家成人招生统一录取的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坚持学习,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本人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转学的规定,经学院同意并征得对方学校同意,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2.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本人应在开学前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转专业的规定和只能由高分数线专业转入低分数线专业、转入专业可以容纳的原则,经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
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补修新专业已学过的全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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