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更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质量,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为更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质量,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成人学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费和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须在报到日期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推迟办理缴费及入学手续,推迟报到期以两周为限。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除外。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而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交同底免冠正面1寸照片4张,并填写学生证、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填写时学生本人姓名、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码等须与本人入学考试报名时的相关信息相符,如有变更须补交证明材料,并注意字迹端正。
第三条 新生因某种正当理由未注册而需要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核对本人入学考试报名时的相关信息,如有变更须补交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校纪的行为,按规定不宜在校学习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脱产学生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如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在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招生办公室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以确认学籍。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学生注册时须交付本人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延期注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申请者方可延期注册。延长注册期以两周为限。未提出延期注册申请、延期注册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因未按规定申请或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记分,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作业或实验)两部分组成,其中期终考试成绩占85%,平时成绩占15%。考查记为"通过"或"不通过"。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须按时独立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作业。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非经批准而缺交作业或无故缺课时数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平时成绩按零分记;脱产学生则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复旦大学考场规则》。如有违纪和作弊行为,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条 对于跨学期讲授且每学期均举行考试的课程,成绩按学期分别记载。
第十一条 凡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含缓考、缺考),给予补考机会两次。第一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教育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期进行,并按《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补考、重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补考手续。经补考注册者,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补考次数。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按《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补考、重修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重修,其考试成绩按最高分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按时完成作业,经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者,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学生未能于考试前办理请假手续,以缺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四条 每生每学期申请补考的课程,以上一学期所授的课程为限。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成绩如在近四年中取得,经批准后,可免修免考,有具体分数的按实记载,否则按"免修"记载;如时间超过四年,经批准后,可免修但不免考,成绩按实记载。本科学生申请学位时,按"免修"记载的课程一律以75分计。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二分之一。免修者不减免学费。
第十六条 在保证教学质量基础上,学生可办理部分课程的免修。
(一)已取得同层次、同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有关课程。
(二)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同层次、同课程的该课考试合格证明者(具有加盖红色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成绩单),可免修有关课程。
(三)具有相关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申请免修本科及专升本科相对应的同名称的一门专业课。
(四)具有大学英语专科毕业证书,或相应英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五)具有大学计算机专科毕业证书,省、市(直辖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办公自动化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者,可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课程。
(六)已取得合作的高等院校非学历教育的相同层次、相同学分、相同课程的单科修读合格证书者(目前仅限本校),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七)已取得有校际间协议的合作高等院校(国民教育系列)成人学历教育的相同层次、相同类别的相同课程的考试合格证明者(具有加盖红色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成绩单),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免修手续见《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选修、免修实施细则》。
第三章 升级和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经过一次补考后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第二学期期终考试有两门以上课程未通过者,予以留级。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六门以上者,予以留级。
第十九条 凡留级学生均须于办理留级手续时按新班级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对已通过课程按规定可申请免修。
第四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内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转到相应合适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填写相关转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校及转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由转入学校把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教委批准,可予转学。
第二十二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复旦大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转学、转专业者,以前所修课程如符合转入专业课程设置或课程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审批。转学转专业者一般转入低一年级就读,并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或已经是毕业班的;
(二)未达到本校相应专业录取分数线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入学考试科目不同或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按规定应予退学的或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留级)以标准修业年限加上四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经班主任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休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休学证明,休学一般仅限一次,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两年。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学校也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侵权事件负责。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复学学生编入相同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规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学生复学后,可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由教务管理办公室酌情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四)休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论。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在学期间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留级)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
(四)业余学习的学生未经请假,一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脱产学生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按学校的其他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经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办公室报主管院长审核,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在办理离校手续后,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复旦大学的毕业证书(该证书由市教委统一印制和验证)。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发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结业证书。在离校后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留级),可按有关规定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申请继续修读,考试成绩合格,可凭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可按《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可获得肄业证书。未修满一学年的,以及被开除学籍者,则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思想进步、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规定》进行评选、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守则和有关规定的学生,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照《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凡本规定未及事宜,参照《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2005级以后的学生。2005级(含)以前的在校学生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规定修订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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