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
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居转户所需个人书面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2、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岗位说明书原件复印件;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
(2)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3)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目前在有限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5、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办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7、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社保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8、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持证人员在近7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9、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婚育证明材料:
(1)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离婚者: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本市落户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13、子女随迁材料:
(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
14、满足相关激励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