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的要求。
2017届高三学生毕业要求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的要求,2017届高三学生是否毕业须按照以下具体要求执行:
一、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合格。由学籍所在学校根据学生高中修学期间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进行综合评价,如学生在校期间有犯罪记录的确认为不合格。
二、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含补考)。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信息科技4门科目,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其学籍所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补考并取得合格成绩(限1次,下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6门科目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补考并取得合格成绩,成绩仍不合格者,可参加其学籍所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补考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研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修满规定课时,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满6周。由学籍所在学校根据学生的“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确认学生是否达到要求,其中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和农村社会实践须达标或合格,且至少须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
如因身体等原因导致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和农村社会实践未能达标或合格,须经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