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浦东新区招生细则及要求
一、招生年龄和对象
小学招生年龄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五年级就读学生。
二、中小学招生细则
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各校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安排入学。
(一)入学依据及安排方式
1、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对口入学的:
户主须是直系亲属;学生本人是户主的,需提供学生本人或父母为产权人的房产证。户籍迁入日期、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6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2、本区户籍,因人户分离需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学的:
房产证产权人须是学生父母或其本人,需待区域内户籍与房产一致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公办学校。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截止为2016年4月23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参照本条办理。
3、父或母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住址在本区),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少年:
有房产证的,需待区域内有本市户籍和房产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学。无房产证的,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
4、本市外区县户籍,按本区居住地入学的:
本市外区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在本区就读的,按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5、随迁子女入学:
非本市户籍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学生本人须持有效期内《上海临时居住证》;入小学和新来沪入初中的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住址在本区),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本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在本区有幼儿园学籍的随迁子女按就读幼儿园作统筹安排,非在园的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有学额的小学(公办小学或政府委托招生的民办小学)登记报名;在本区有小学学籍的随迁子女,按就读小学作统筹安排,新来沪的五年级随迁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前往有学额的初中学校(公办初中或政府委托招生的民办初中)登记报名。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二)入学信息登记
2016年起,本区在部分学校建立对口入学新生信息库,各相关学校加强入学新生信息比对,实行“一个门牌号一居住户,五年内只安排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同一居住户二孩除外)的做法。
第一批信息登记:
登记对象:民办三级及以上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未入本市幼儿园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和本区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外省市回沪的本区户籍五年级学生。
登记时间:2016年4月9日—4月23日。
登记地点:民办三级及以上幼儿园适龄儿童通过就读幼儿园登记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在区招办登记入学信息。本区小学毕业生在就读小学登记入学信息,外省市回沪的本区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区招办登记入学信息。
第二批信息登记:
登记对象:未入园(看护点)及新来沪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
登记时间:2016年5月23日—6月30日。
登记地点:随迁子女家长自行前往尚有学额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完成信息登记、审核、确认。
教育署负责审核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所招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材料。
(三)入学安排
区招办负责对二级及以上幼儿园中的适龄儿童及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进行入学安排,于2016年5月10日前完成。教育署负责对民办三级幼儿园中的适龄随迁子女及民办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进行入学安排,于2016年5月16日前完成。
(四)报名验证
2016年5月20日前,区招生办通过“上海义务教育报名系统”或手机短信(初中以发放《初中入学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其子女被分配安排的公办学校。
5月21日—5月22日学生家长持相关证件(原件)前往已安排的公办学校进行现场核对。
(五)招生录取
区招办于6月20日前下达第一批招生录取名单,7月10日前下达第二批招生录取名单。各公办学校于8月15日前完成入学通知书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