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在市档案馆、上海图书馆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同时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媒体报道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shmec.gov.cn/html/xxgk/index.html。。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经审核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不迟于该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点,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大沽路100号3224室;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2311665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来信请寄:大沽路100号3224室,市教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003;传真号码:021-231168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上海教育"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具体网址为: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enqing.html,填写后通过网上发送。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27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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