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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是否行使国家统治权力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公法人——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各级人民政府;
私法人——不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公司。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产生的基础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社团法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工会;
财团法人——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实现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例如:以捐献行为而成立的基金组织。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慈善机构。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依据国籍不同对法人的划分。
本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注册,取得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已经取得外国法人资格但未取得本国法人资格的法人。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依据进行的划分。
企业法人——以经营活动为其业务内容的法人;
非企业法人——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业务活动内容的法人。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因行使国家权力而需要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非国有的,不以经营为其业务活动,而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其活动内容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时效的概念
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
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
2、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
因占有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的,成为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使权利消灭或使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成为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即为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1)除斥期间届满,使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法院可以依据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3)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终止和中断或延长;
(4)关于除斥期间的立法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
1、代理人的义务
(1)在代理权限之内认真行使代理权;
(2)以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行使代理权;
(3)亲自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权的限制
(1)代理人不得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2)代理人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复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1)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行为,由代理人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
(3)因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委托代理人追偿;转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
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适用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没有过错;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本身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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